香港新聞網5月7日電 立法會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強搶保安局女職員手機事件進入司法程序,警方前日上午將許拘捕,落案控以刑事毀壞、普通襲擊、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四項罪名,許其後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下月候訊。
《大公報》指,有關拘捕行動,在整個事件中是起到關鍵作用的。在此之前,民主黨一夥一直在為許的惡行砌詞狡辯,把強搶說成是“取去”,還倒打一耙指政府記錄議員行蹤是“侵犯私隱權”,仿彿該被譴責和追究的是政府而不是許智峯。
在民主黨一夥誤導之下,也有部分市民將信將疑,甚至相信許智峯是因其政治背景而遭到針對,認為公開道歉應已足够,未必需要檢控。
在此種情況下,警方昨日採取的拘捕行動就是“一錘定音”式的為事件“定了性”,許智峯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強搶女職員手機并窺看手機內容,已經涉嫌觸及最少四項刑事罪,性質清楚、事實俱在,許智峯本人及民主黨一夥也是無話可說的,要說就留待法庭上說吧。
事件中,民主黨黨魁胡志偉質疑警方為什麼要在許智峯返回屯門父母家中探望時將其拘捕,而不是採取“預約拘捕”。這一說法,確是“胡說”。警方的拘捕行動并非隨意,而是要看客觀環境和條件,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八條,議員在出席會議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條文原意是對立法機關整體地位的尊重,但不能排除相關條文會被個別人用作“護身符”,令到警方的拘捕行動無法進行。前天上午,許智峯已去到屯門其父母家中,警方登門拉人,行動就排除了變數。保安局女職員明明只是在議事廳外記錄會議出席人數,許智峯尚且蠻橫粗暴地強搶手機,“預約拘捕”他會合作?
隨著警方採取拘捕行動及落案控告,許智峯事件在法律上已進入司法程序,一般情況下旁人不可再置喙,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之嫌。但是,公衆及傳媒不可妄議案情,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會,對其轄下議員涉嫌違反操守、敗壞規條的行為作出討論及追究,卻不在“妨礙”之列。
正是“港有港法、會有會規”,眼前,許智峯已肯定要面對警方檢控及法庭審訊,另方面,立法會的“家法”亦已高高舉起,就看如何發落。作為尊貴議員,在強搶事件上許智峯是“與民同罪”的,但作為坐享特權厚祿的議員,許智峯必須為其頭上的光環付出代價。
日前,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已經提出譴責許智峯的動議,只要得到主席梁君彥的批准,就可成立專責委員會跟進和提交報告,提上全體大會表決是否解除其議席。許智峯日後如罪名成立并判刑一個月以上,或在立會被判行為不檢與違反誓言,都有可能喪失議席,而關鍵是必須得到在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看來,是“護法”還是“護短”、是為公還是為私,就看民主黨及其支持者一夥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