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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大學校方勿以言論自由縱容"港獨"

时间:2017-09-08

  香港新聞網9月8日電 香港《大公報》8日發表題為“大學校方勿以言論自由縱容‘港獨’ ”的文章,全文如下:

  中文大學等數間大學校園內出現“港獨”標語,事件備受各方關注,絕大部分市民都反對把學府變成“政治舞台”,個別學生更無權把自己的意願強加在全體同學身上,大學校方對此有責任加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事實是,校園“港獨”標語事件發生至今,短短數天,已經在校內校外造成惡劣影響。校內,師生被迫捲入政治爭拗漩渦,為所謂“言論自由”問題展開爭論,甚至出現肢體衝突,令新學年一開始便不得安寧,校園氛圍和同學關系都被蒙上陰影,大學在社會上的形象也再一次受損。

  一些市民還怒氣地指出:政府每年花費巨額公帑在大學教育上,這些都是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但一些大學生不知珍惜和感恩,不好好學習,還要在校園內搞事,宣揚“港獨”錯誤思想。像這樣的大學生,連做人最起碼的責任感和國家觀念都沒有,浪費納稅人金錢,校方應該及時嚴肅處理,對不聽從勸喻和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不能讓歪風邪氣繼續囂張和蔓延下去。

  事情確實就是如此。眼前,幾間大學出現“港獨”標語,到底是一個什麼問題?是嚴肅嚴重的政治事件還是所謂言論自由的問題?作為大學校方,對此是應該及時制止、嚴肅處理,還是強調學生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權利而任由事態繼續下去?這需要大學校方正視和拿出答案。

  事實是,大學校園出現“港獨”橫額標語,絕對是一件錯誤的、不可以接受的違法行為,與言論自由、表達意見自由完全無關。

  對此,貼出“港獨”標語的中大學生會負責人曾經囂張或佯作不解的問:我們到底犯了那一條法?作為一名大學生,首先應該知道,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已經白紙黑字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如果不懂基本法,那麼,最少也應該知道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寫明,任何人若“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

  因此,公然張貼“港獨”標語、懸掛“港獨”橫額的學生不要再衝昏頭腦,更不要再以什麼言論自由為藉口來企圖掩飾自己的錯誤行為。你們是要為自己的言行負上責任的,包括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作為一個今日的香港青年大學生,不知道自己對社會和國家的責任,不知道國家今日的富強和地位得來不易,不知道十三億中國人民還在為建設自己的國家而努力奮鬥,更不知道眼前面對波譎雲詭的國際形勢,中國必須要堅決維護自己的主權、安全和利益不容侵犯,不盡國民之責,反而“學得胡兒語”,站在特區叫“港獨”,那是何等的可恥和叫人看不起!作為大學師長,有責任好好教育一下這些荒唐無知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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