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5月13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一起违规采购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典型案例。一家冻品店店主因违规采购销售进口冻鲳鱼和冻鱿鱼须,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据悉,今年以来,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件共4起,当事人均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罚款。
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要求,凡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储存、销售、加工、流通、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要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全检测、全消毒、全追溯“三全”管理,“四证”不全的不准上市。
2月2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实验区某冻品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冻库内,存放有未经实验区集中监管的28箱(每箱10千克,共计280千克)厄瓜多尔进口的冻鲳鱼,13箱(共计198千克)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冻鱿鱼,1袋(共计28千克)秘鲁进口的冻鱿鱼须。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指挥部第18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即未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平台进行报备,也未进入实验区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取得“两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预防性消毒证明)。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将以上线索移送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调查核实了上述情况,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冻品店的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工作和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以案促管,警示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该局提醒相关经营者:一是实行凭证互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异地集中监管仓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无须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集中监管仓重复开展统一消毒和核酸检测。二是实行凭证报备。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异地集中监管仓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消毒证明要备注消毒食品的规格),仍需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平台进行报备后方可直接上市经营。报备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数量、检验检疫报告、报关单、异地监管仓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上游供货商、承运单位和车辆等信息。三是无凭证实行集中监管。无异地集中监管仓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凭证或凭证不全的,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不含口岸)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指挥部18号公告规定,经实验区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平台提前报备,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集中监管仓统一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