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赵佳 记者朱海)为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日前,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8月24日起实施。
召回制度是企业主动担责和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项先进的产品质量救济制度,是一种新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进一步理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改善消费环境的新举措,通过充分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与高质量发展相向而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召回技术机构的召回工作职责,规范了消费品召回工作流程,为江西省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暂行办法》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使用范围进行说明。明确了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监管。对缺陷信息的研判、企业缺陷产品报告、通知生产者实施调查分析、缺陷调查、缺陷调查要求、通知召回、企业异议处理、责令召回、效果评估等召回过程进行了规定。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缺陷信息收集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确定专人或指定机构收集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特别是明确了对已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突发区域性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舆论爆发事件应立即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附件还给出了各项文档模板,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基础上,增加了《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消费品召回实施效果检查记录表》等格式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