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张伟峰 记者徐文智)为加强车用天然气液化气瓶(车用LNG气瓶)安全监管,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开展车用LNG气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车用LNG气瓶在投入使用时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且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
《通知》明确,车用LNG气瓶在投入使用前,以车为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向产权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距离制造日期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办理使用登记时要提供连续的年度检查报告;距离制造日期超过三年的,办理使用登记时要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和连续两年的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验超过一年的,办理使用登记时需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同时明确,车用LNG气瓶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气瓶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及仪表必须依法检验、检定。安全附件及仪表未在检验或检定有效期内的,气瓶检验机构和年度检查单位不得出具带有安全附件和仪表需要检验、检定说明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安全附件及仪表未在检验、检定有效期内的气瓶,不得使用。
《通知》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各自监管环节的管控,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盛装液化气LNG气瓶的检验、使用、管理、监管等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位。其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检验标准,落实检验单位的检验主体责任,确保检验质量;督促充装企业严禁对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开展充装业务,落实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充装操作安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办理LNG气瓶使用登记业务,确保登记业务按规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