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李民 黄慧 记者薛庆元)新房交付后,事先签订装修意向性合同的装修公司“不给力”,这让租房即将到期急于入住新房的消费者老潘很上火。
原来,江苏省溧阳市的消费者老潘于2020年5月与溧阳市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意向性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公司负责其2021年1月交付的3套拆迁安置房的装修事项,分两次付定金9万元。新房如期交付,在办理了收房手续后,因租房即将到期急于入住新房,老潘立即与装修公司联系开工装修事宜。装修公司派员对新房测量并出具了初步的布局设计图纸,但是,在大量具体细节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老潘催促装修公司尽快进场施工,但装修公司以老潘不签具体施工合同而迟迟未开工。春节后,老潘多次上门催促但双方分歧依旧无法解决而一拖再拖,装修仍旧停留在纸面上。协商无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老潘来到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投诉受理后,3月17日,消协召集当事人双方调查后调解认为,去年5月,老潘新房未交付,装修公司也未上门实地勘察、测量、报价、出设计方案,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较为模糊,选材、式样、标的、开工和完工日期等均未明确约定,而装修合同却采取意向性的全包方式,如果一旦真正开始履行,实际上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都无法保障。装修是一项当事人双方需沟通配合、协调一致的繁杂工作,还没开工就矛盾重重,以后会出现什么情况无人能预料,务实的做法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装修公司适当补偿消费者交款利息损失。
经消协调解,双方解约,装修公司退还消费者9万元定金,并补偿消费者利息1000元,去年搞活动时赠送的礼品也不用老潘退还,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溧阳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双方要充分协商一致,对一些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消费,要采取审慎性原则,仔细订立合同细节,切勿盲目冲动,在产生消费纠纷时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