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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问不合格充电宝的来源与去向

时间:2020-08-05 12:09:00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抽查了江苏、福建、广东、四川4个省73家企业生产的75批次产品,抽查发现2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8.7%。其中部分劣质充电宝电芯在充电后,冒出了浓烟,外壳发生严重变形。

作为可以给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在没有外部电源情况下充电的移动电源,充电宝是很多人都离不开的随身物品。充电宝虽小,但销量较大,用户较多,且关乎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飞机、地铁等特定场所使用的劣质充电宝,更像一颗“定时炸弹”。近年来,在地铁、飞机、火车以及居民家中发生的充电宝自燃甚至发生爆炸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危及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地铁等密闭空间中,一旦发生充电宝自燃或爆炸事故,很可能引起乘客的恐慌和拥挤,进而引发难以控制的安全事故。

而对于充电宝是否合格,普通消费者显然没有识别判断能力,几乎全靠肉眼观察。或者说,在信息不对称和技术门槛较高的背景下,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督,消费者是很难发现不合格充电宝并拒绝使用的。

如果使用假冒伪劣的电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生产不合格充电宝,不仅违反《产品质量法》,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充电宝行为,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如一些生产者在充电宝中填充沙子来增加重量,显然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生产经营者,都不能掉以轻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曝光的线索深挖倒查,查处并惩戒故意生产伪劣充电宝的商家。同时责令经营者追踪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并采取召回等措施,进而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移动电源带来的便利,而不是花钱购买了随身移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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