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讯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引发了部分小区的邻里矛盾。如何让高层住户受益的同时不让低层住户烦心,成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日前,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的某小区,1号楼总层高为9层,1层为附属间,2至9层为住户层。原告王某等12人系1号楼1门3至9层的业主,被告严某、薛某系1门2层业主。
原告王某等12人为改善生活环境、便利上下楼通行,共同商议在该梯位加建电梯,被告严某、薛某表示反对。原告以其专有面积和人数均超过该梯位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为由,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报批在该梯位北面增设室外电梯一部。随后,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审批,确认加建电梯方案满足规划技术要求。
取得规划审批后,原告等人安排施工单位进场进行加建电梯施工,被告严某、薛某以加建电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一直反对并阻挠施工,加建电梯因此搁置。无奈之下,原告王某等12人将严某、薛某诉至晋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原告、被告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加建电梯的问题。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取得规划许可,故原告等人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从客观上看,原告等人通过自筹费用的方式加建电梯也是方便上下楼,满足了大多数人的出行便利要求。加建电梯后虽然可能会对严某、薛某房屋的通风、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等于原告的加建行为构成侵权,严某、薛某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即使有所影响,所涉补偿等问题也可依法另寻途径与原告等人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为此,晋安区法院判决在原告等人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严某、薛某不得阻止、妨碍。
严某、薛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规划部门作出的规划审批违法,提起上诉。随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严某、薛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玮表示,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纠纷比较常见,很多当事人在处理这些事时往往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忽视了对方的权利。 (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