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与此同时,央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据此计算,4倍即为15.4%。这与已实行近五年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上限。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据贺小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将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一年期LPR的4倍”,以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为什么是4倍呢?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法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均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2005年确定的24%的利率,就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得出的。
然而,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了LPR形成机制。
“现在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邓学林说,以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利率下调落到实处,《规定》同时明确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