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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共享与信息保护 边界何在?

时间:2020-06-09 11:09:00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人无信不立!如今,贷款买房、分期付款买车、刷信用卡购物等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都离不开征信。为了打破数据藩篱,充分发挥个人征信这张“经济身份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

不过,哪些个人信息可以作为征信共享?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征信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规范征信信息共享?在今年两会上,多位来自银行系统的人大代表针对征信话题提出了建议,呼吁加强新型征信管理、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通过信用信息立法来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新型征信监管缺失

作为目前国内唯一一家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市场化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称百行征信)5月23日发布了成立两周年的业绩数据——截至5月22日,百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8500万人,信贷记录22亿条,累计收录P2P借款人4000余万。同时,对接了公安身份信息、运营商手机信息、银行卡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铁路出行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互金逃废债信息等9类金融替代信息,并与地图地址信息、地方政务信息、生活服务信息等5类信息源达成合作意向。

“百行征信的基础征信产品——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50万笔,累计使用量超过1.2亿笔;特别关注名单、信息核验、反欺诈系列等增值产品日均查询25万笔,累计使用量超5300万笔。”百行征信称其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价值正日益凸显。

百行征信的快速发展,除了充分发挥股东单位的优势,还在于加强与各互联网机构的合作。数据显示,百行征信已拓展金融机构达1710家,签约信贷数据共享机构近1000家。

“互联网征信模式正在悄无声息地发展壮大,改变着我国征信行业的市场格局。”在全国人大代表、央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兼党委书记陈建华看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媒体、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大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行为数据、社交数据、消费数据、财务数据、网络爱好及倾向数据。这些数据足以刻画和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

陈建华认为,互联网征信在信息采集方式、范围、来源、应用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这使得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受到严重威胁。

征信泛化频引争议

“征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这是很多人对于最近征信相关新闻的深切体会。高铁霸座、闯红灯、无偿献血、共享单车、垃圾分类……在互联网和大数据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近年来信用信息的边界不断扩张。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昌中心支行党委书记张智富表示,部分平台和机构对信用信息本质及共享开放理解存在偏差,盲目要求扩大数据共享开放范围。

张智富指出,信用信息数据也有“公”“私”性质之分。政府和公共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应属于可以对外共享开放的;市场领域的商业信用信息由市场交易主体产生记录,属于契约双方的交易行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在一定情况下由受信者决定是否公开共享;而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属于绝对隐私,是不能归集共享开放的。

“信息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实际上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张智富说。

分类开放 完善法规

事实上,除了“公”“私”不分,不少互联网机构通过大数据作为分析个人信用的依据,其信息获取的方式也存在不少灰色地带,导致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

张智富认为,这主要是目前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造成的。一方面,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目前除《征信业管理条例》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外,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覆盖全面的信用管理法规,对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没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能很好地界定保密范畴,信息平台和商会协会等在采集信息后,也不敢随意公开数据,严重制约了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为此,他建议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管理标准与保护机制,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征信管理不严与信用信息应用立法层次不高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也认为,信用立法的不完善制约了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征信活动,改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使信用信息采集、筛选、审核、记录和删抹、修改以及利用征信实施惩戒都有法可依。

陈建华对此也非常赞同。他表示,《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只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原则性的法律要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建议制定征信管理办法,包括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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