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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补齐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短板

时间:2020-06-24 09:21:00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武晓莉) 购房登记个人信息后,接到了各种装修公司多达上百个骚扰电话,装修公司不仅仅有你的手机号,甚至还有微信号;来小区卖家具的骚扰电话能精确地说出业主的姓名、楼层、户型等信息;使用视频APP时,有些APP会获取微信好友信息并推送好友发布的视频……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于账号人脸识别、账号数据打通共享、数据抓取精准营销等商业场景的同时,如何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合法采集、保存、使用,是关乎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大事。专家指出,《民法典》的颁布改变了过去个人信息保护以刑事手段为主的状况,加大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数据市场需要可持续发展

“我们处于一个数据爆炸式增长的时代。”据腾讯集团副总裁、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介绍,IDC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产生的数据总量已达33ZB(1ZB等于10万亿亿字节),大概需要280多亿个人脑才能存储。到2025年,全球产生的数据量会达到175ZB,届时中国也会成为全球最大的数据市场。

随着技术的发展,远距离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针孔拍摄、透视拍摄等侵犯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而监控采集设备、可穿戴设备、应用程序采集等手段,更是广泛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及敏感信息。手机应用擅自读取用户通讯录信息、网络信用平台滥用个人征信数据等事件也屡见不鲜。

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王融认为,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和亮点。在数据市场急剧膨胀、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各种威胁的今天,人格权编呼应时代要求,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予以专章规定。

司晓认为,数据要素、新基建及产业互联网就好比是油、路、车。新基建是路,其特点是韧性与随时调整的动态性。如疫情期间,腾讯会议用8天时间扩容100万核计算资源,还支持全国1亿多名学生在线上网课。数据要素就相当于石油,而数据要素更复杂、重要。最先被数字化的是第三产业,所以最早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跑的多半是服务业的车。现在的产业互联网就是2B的整个产业数字化,其中包括2C的消费互联网。

司晓用消费互联网场景来说明用户、用户数据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关系。如订餐或打车服务,就类似于信息高速公路上的车,用户以虚拟身份同时乘坐多辆车,可以一边叫外卖一边打滴滴、寄快递。用户需要向平台提供“在哪儿上车、在哪儿下车、在哪儿取快递”等服务所必需的基本信息。从数据收集利用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平台应该根据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来收集、处理用户提交的必需数据。

如何让巨大的数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司晓认为,首先是构建信任,而立法是构建市场经济信任最大的一块基石。《民法典》和已被提上日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将给数据产权界定划定红线。

数字人格更加被重视

动物园年卡办理者郭兵因为被“强制”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这起被称为“刷脸”第一案的民事案件,近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恰逢《民法典》颁布,此案涉及是否过度采集公民生物特征信息等内容,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人脸识别等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在《民法典》第1034条中明确被定义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该条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日前由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主任孙铭溪指出,在大数据时代,数字人格更加被重视,以前的司法案例都是把个人信息纳入到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但是《民法典》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分。

在“刷脸”案中,原告对公园工作人员拿手机就可以刷人脸表示担忧,并提出异议。专家认为,这里面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方面,人脸是个人信息还是隐私信息?另一方面,消费者对生物特质信息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王融指出,此前的《民法总则》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并未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概念做出界定,《民法典》则对此做了突破。《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是,既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也包含“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将得到更好保护

健康码小程序在抗疫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各地政府都把健康码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疫情的缓解,一些地方开始推动健康码常态化应用,如杭州推出了“渐变色”健康码,苏州则将健康码升级为苏城码APP,集苏州市民健康码、电子证件照等应用于一体。对于这种健康码的常态化应用,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兼顾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值得探讨。《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的与会专家指出,《民法典》明确公法权限,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兼具保护和利用两种属性,应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调和。《民法典》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孙铭溪认为,个人信息和隐私与信息利用包含三重张力:个人信息和隐私与公共利益、产业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内在张力。现在人们对《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敏感信息和私密信息的关系还需要明确,私密空间能否扩大到网络空间,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王融认为,《民法典》从民事角度再次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这意味着公权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也可被纳入民事责任追究。

在研讨会上,阿里巴巴文娱相关负责人李颖指出,应当在保护个人信息和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实现平衡,把握公共利益的合理边界,加大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保持刑事手段的适当谦抑。

王融认为,人格权编将数据处理环节的各类行为统一为广义的“处理”行为,包括了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具体行为,但并没有对数据处理者进行定义,这将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所指向的义务主体存在模糊性和争议。这个问题,将留待后续《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明确。

人格权编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认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结合后续《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立法,将有助于我国构建起公民个人信息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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