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6月4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醋莪术,被没收违法所得1129.76元,并罚款2259.52元。
据悉,2020年12月7日,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收到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函称,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莆田腾义医药有限公司秀屿上塘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一案中,发现涉案药品醋莪术(标示生产单位:樟树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1608417)供货单位是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该函所附检验报告显示,莆田腾义医药有限公司秀屿上塘分公司被抽样的上述批次醋莪术,经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2020年12月17日,三明稽查办执法人员向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药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购进上述批次醋莪术50千克,后于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全部销售给莆田市腾义医药有限公司秀屿上塘分公司等34家单位,得款1181元。2019年12月6日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下达召回通知,召回上述醋莪术2.333千克,退回供货单位。综上,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醋莪术的货值金额为1129.67元,得款为1129.67元。该案在调查期间,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醋莪术在中药阴凉库期间温湿度监测记录。
上述醋莪术因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醋莪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醋莪术在中药阴凉库期间温湿度监测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能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劣药醋莪术的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1129.76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2259.5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38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