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6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其中查处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侵犯“COC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共计罚款106.47余万元。截至目前,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办“铁拳”行动各类案件2387件。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铃木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前期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铃木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388弄的金鳌山小区的电梯进行日常维保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经查,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作为金鳌山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该小区内的56台电梯开展任何形式的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3月24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0年9月至12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13件举报和投诉,反映佳佳健公司以免费赠送米面粮油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听讲座,并组织所谓养生保健课和健康讲堂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宣传,同时冒用某知名公司的名义,鼓动老年人消费购买其保健产品。
在暗访踩点和确定讲座情况后,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出动执法人员对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当场发现该公司正以健康讲座为名义,对数十名社区老年人宣传推销保健产品。讲座中,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授意其员工伪造成自己是“中粮集团员工”,以虚假身份把成本低廉的保健品推销给老人,牟取暴利,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明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明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名为FCB天然植萃(免洗抑菌喷雾)的消毒杀菌产品开展调查。经查,涉案产品瓶盖封条上有“连续两年荣获空净行业大奖南山奖”的宣传内容,外包装上有“荣获钟院士亲自冠名空净行业奥斯卡‘南山奖’”等字样。该产品说明书上宣传在实验室密闭条件下,20-30分钟杀灭新冠病毒的有效性达99.9%。
经核实,涉案产品从未获得过“南山奖”,且当事人仅对FCB天然植萃的原液进行了实验室测试,与被稀释后的产品在日常环境中的效果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30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雍禾爱慕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医疗广告案
前期,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自2018年7月起,当事人在美团APP“雍禾植发全国连锁(上海分院)”网店上宣称其所实施的植发手术具有“保证毛囊成活率达到95%以上”的保证率,并采用网友术前术后对比图片和文字内容作宣传。
对于广告费用,当事人提供了一张广告发布者开具的金额为107692元的发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费”。双方结算时未对费用明细进行单列,发票金额中还包含了网站运营和推广服务等,故确认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4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警告、罚款15万元整,并就涉案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线索移送。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侵犯“COC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初,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外卖平台上买到了假冒的“COCO都可”奶茶产品。经初步调查,在外卖平台上销售所称假冒奶茶的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通过在店招上和奶茶杯上突出使用“COCO”字样的方式,涉嫌侵犯了“COCO都可”(注册证号第6075711号)“COCO都可”(注册证号第8250283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权利人及电商平台排摸,执法人员发现全市共有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存在类似行为,并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统一行动。
经查,该19家经营主体主要通过加盟形式获得“CoCo&Lucky”商标使用权(注册证号第40418936号),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未规范使用该商标,却通过店招突出使用“COCO”字样、使用含有“COCO”字样的奶茶杯、吸管等物料等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 “COCO都可”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行动中共查获涉案侵权奶茶杯9万余个、封口膜79卷、吸管5万余支、手提袋6万余个。该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罚款共计106.47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形成系列案件。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1月7日,消费者戴某至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购买的十箱茅台酒涉嫌假冒,经茅台酒厂鉴定上述十箱茅台酒非茅台酒厂生产。该局立即与青浦区公安分局联合对销售者朱某开展调查,因销售金额已超5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启动行刑衔接移送公安处理。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朱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主观故意性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故移回该局作行政处罚。该局随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朱某于2017年从手下一名工人处购买了30余箱飞天茅台酒,当事人用现金支付了货款,没有发票、收据等凭证。自购买后陆续用于招待客户,2019年12月经当事人的朋友介绍,将剩余的10箱飞天茅台酒销售给了戴某,销售价格为1600元/瓶,销售总额为9.6万元。戴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了9.6万元货款。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0箱飞天茅台酒非商标权利人生产,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10箱飞天茅台酒的违法经营额为9.6万元。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1月27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6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