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余震 记者吴采平)银行卡在消费者身上,卡里的钱却在国外被盗刷,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8月19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银行赔偿消费者陈女士全部损失。
2016年9月6日,武汉消费者陈女士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银联)卡,用于领取单位工资。2021年3月初,陈女士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在3月5日晚上被人分11次取走10636元。陈女士发现这些钱均是被人通过境外银联ATM机取走的,遂立即冻结银行卡账户,并报案。
陈女士感到十分奇怪,自己一年内并未出境,卡也一直在自己身上,为何会在国外被盗刷?陈女士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银行方认为陈女士以前有过境外出游的记录,卡和密码可能是陈女士未妥善保存而导致被盗刷,应自行承担责任。且银行提供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安全认证标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多次无果,2021年6月,陈女士将某银行告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陈女士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在于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规定,发生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商业银行对持卡人存款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银行卡、电子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
最终,法院认为陈女士的银行卡在本人持有的情况下被盗刷,说明该银行卡存在被复制的隐患以及终端配套设备对银行卡真伪的识别技术存在缺陷,银行方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在陈女士已证实被刷卡非本人交易、且已及时采取报警和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陈女士损失10636元。
主审法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持卡人一旦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应当立即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时,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