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 FRM
王倩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2018年上半年对我国453家私募机构的专项检查结果,这无疑于一个重磅炸弹。此次检查根据不同私募机构和产品类型,确定了差异化的检查重点,其中问题机构达100多家。证监会同时表示,他们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力度,同时不断加强风险的监测预警,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并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及基金行业真正发挥资本市场战略性的作用。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性的监管体制。本文将选取欧盟监管体制中的成员国德国作为例子,看德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于我国的私募监管有哪些借鉴与启发。
德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隶属于欧盟对另类基金的监管体系框架之内。所谓另类基金,是指区别于欧盟监管体系内的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即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缩写,类似于我们通常所指的投资基金。另类基金之所以针对投资基金有区别,在于它的一些特征:例如风险相比较于投资基金要高。另类基金的风险高,体现在它含有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以及其头寸不透明度的特征等。
基于以上的管理与风险特征,德国监管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重点放在了对其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以及估值风险等方面。此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包含了对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与交易对家风险的监管。
同对UCITS的监管一样,作为风险管理职能上的保障,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组织架构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它们有功能上独立于营运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这个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保障了能够持续按照规定的定位、测量、控制与监管所有风险。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法规目前立足点主要是具体业务角度,如果能够首先完善对风险控制职能部门的相应监管,从功能以及级别上,明确将组合管理与风险管理进行定义与区分,会锦上添花,因为它们保障了独立的、客观的对于风险的评价与估计。
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拥有的特征,德国监管机构还特别提出了针对传染性风险的监管,尤其是它们之间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借贷行为。同时这里又存在纵向传染与横向传染之分。纵向传染是指母公司的信用度与子公司的信用度之间的传染现象;横向传染监管针对的是各个子公司之间由于业务联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的传染。
在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各级别公司之间的横向、纵向信用风险的传染并不在少数。如果能够借鉴德国的风险传染监管的理念,将风险传染的监管系统化、细化,就有助于发现新的监管问题,并能够更好的促进对私募信用风险传染的风险管理。
另外监管部门还对私募股权基金价值评估提出了如下要求:对评估的整个流程进行备案;保证评估的方法与模型的稳定性。特别是,在进行私募投资之前,要保证其投资的头寸都具备被评估的适当方法。并且,对私募股权基金评估的方法要与其投资策略保持一致和协调。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盯市定价、模型定价等方法,这要根据各个区域不同的情况具体确定。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非常迅猛,随之而来,人们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相较于其他的金融地域相对完善。如果能够从它们的监管经验中获得借鉴,不失为一件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