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高畅)日前,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慈善组织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可开展三类投资活动,即:可以购买资管产品、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委托机构投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允许慈善组织将财产委托给基金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有助于慈善事业和基金行业形成良性互动,迈出了长期资金入市的关键一步,对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行业的基业长青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洪磊表示,第一,有利于慈善财产长期增值保值,让慈善组织专注公益,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从国际经验看,慈善组织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对慈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慈善公益基金都是基金行业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黑石、贝莱德、KKR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受托管理了大量的慈善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基金投资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洪磊表示,这为基金行业提供了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有利于丰富资本形成路径。
他强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将“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财产”的表述改为“委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与2018年4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保持一致,有利于慈善组织借助金融领域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依托资管行业组合投资、规范运作、专业实践、分散风险等专业优势,在《慈善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洪磊认为,慈善行业与基金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基金行业通过践行社会责任投资、ESG投资、绿色投资等对慈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有助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基金行业和投资者财富增值后可以更多的回馈社会,通过慈善基金形式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的社会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