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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仍未建起“防火墙”,金观诚基金销售平台整改延期

时间:2018-11-27 19:03:35
今年以来,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不断加码。

今年以来,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不断加码。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暂不解除对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金观诚基金”)的监管措施,继续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此前,该公司已因违规宣传等销售乱象,被责令整改并暂停相关业务6个月。而在整改期间,又出现了业务混同、代销产品现兑付风险等新问题。

内控与经营管理漏洞

虽然两次整改所涉及的问题不同,但是本质相同且具有关联性。具体来看,今年5月2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金观诚基金存在借用关联方经营场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开夸大宣传等情形,责令其整改并暂停基金销售等相关业务6个月。

消息一出,金观诚基金所受影响较大。一方面,多家基金公司暂停与金观诚基金的销售合作。巨潮资讯网信息显示,今年下半年以来,截至11月26日,已有嘉合、万家、华夏、易方达等16家基金公司,陆续发布暂停金观诚基金的代销业务公告。

另一方面,金观诚基金代销的私募产品现兑付风险。7月开始,便有投资者在网上爆出,金观诚基金销售的金诚易X号、金诚政信宝Y号等多只产品,因赎回量过大,遭遇兑付危机。

由此引发了延期整改。具体来看,延期整改的原因是,金观诚基金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同、代销的多只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群访等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情况。

上述两则公告均明确表示,出现乱象的根本原因是“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5月25日,金观诚基金发布公告称,将组织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基金销售人员合规培训。

《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早在2016年,金观诚基金便因销售过程的不合规而遭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销售乱象主要体现在: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以及个别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部律师张特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被要求整改的)情况集中到一点,就是“金观诚公司内部控制相当薄弱,甚或混乱不堪”,其代销公募基金及发行私募产品业务,都可能存在管理欠缺、业务混杂以致产生兑付风险。从时间上也可以看出,在基金行业治理、内部合规方面,该公司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联方”存猫腻

值得注意的是,“关联方”涉及六家私募机构。资料显示,金观诚基金的母公司为金诚集团,而金诚集团还同时拥有新余观悦、新余观复、金诚资管、杭州金转源、杭州金仲兴、杭州观复这6家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备案超过300只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这6家私募问题较多。其中,后四家私募在今年4月时,因不配合浙江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工作,在中基协网站上的机构诚信信息一项中,被注明了相关情况。

而从业务上看,各种类型产品划断不明显。官网资料显示,金诚集团是一家综合性的现代城市发展集团,以金诚特色小镇为核心产品,形成了地产、文化产业两大投资领域。

此项业务在产品的名称中有所体现。如股权类私募杭州金转源,旗下有“金诚-贵州水城X号基金”、“金诚Y号-苏州太湖基金”等产品。从名称上看,证券类私募新余观复也有类似产品,如“金浙Z号-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基金”,但为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基金。而其他类私募,如杭州观复,也有“金苏M号-苏州太湖度假区基础建设发展基金”等拥有类似名称的产品。

此外,从业绩上看,由于投资周期较长,业绩表现不明显。有媒体报道称,金诚集团共投资57个特色小镇,仅26个在建设中,还有7个存在项目暂停、项目终止和停工等问题。而较有成绩的盱眙龙虾小镇,也在今年7月被评为不合格小镇。

应建起“防火墙”

那么,发行、销售方为同一实控人是否违法?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柯荆民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法律上不完全禁止,但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建立“防火墙”。“对于基金的关联交易,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是一个灰色区域。由于是关联方,由一个主体实际控制,极容易发生利益输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取得投资者同意。另外,根据2016年4月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销售单位与其关联方应该建立防火墙。金观诚基金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同,明显违反了此项规定。”

在代销方面,今年以来,监管对第三方销售机构频频出“重拳”。如今年3月,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送现金红包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而被责令整改。今年4月份,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也被要求整改,并暂停公募基金销售业务12个月。

对此,资深私募分析人士陈熙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销售的产品出现风险、兑付问题,可能来源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可能来源于代销机构准入和尽调层面的问题,以及销售过程中的合规问题。当然,这中间由于涉及利益,也存在部分的道德风险问题。日前协会公布的私募基金命名的规定,就是在规范产品的对外营销口径,有规范行业行为的目的。”

柯荆民也表示:“在实践中,代销关联方私募基金产品,以致发生欺诈、利益输送的现象屡见不鲜,说明销售公司的关联交易极易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所以,对这些销售应该严查,以前证监会对此类销售少有采取行政措施的规定。这次的行政措施,表明了证监会整顿私募基金销售中的违规行为的决心。”

(国际金融报记者 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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