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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基金三宗违规 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未及时报告

时间:2019-09-18 18:28:15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珠海横琴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74号 )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9月5日至6日对珠海横琴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基金”)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澜基金存在以下问题:

一、澜基金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书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澜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澜基金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决定对澜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澜基金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至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澜基金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澜基金第一大股东为西藏朝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李莉文为董事长,方遒为实控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30%;方遒在澜基金任总经理、董事,同时为西藏朝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4号

关于对珠海横琴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横琴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至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书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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