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新浪财经讯 百万年薪被扣、遭遇免职、解约,英大基金总经理助理终于忍无可忍,申请仲裁索要业务奖励及薪酬600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两则判决书揭开了这个涉及巨额标的劳务纠纷的来龙去脉。公司单方调整薪酬比例、员工未如期提交绩效考核材料、业务拓展行为未经董事会批准,导致英大基金总助王某某与数百万报酬擦肩而过,当事人不服公司处理结果申请仲裁,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英大基金被要求支付王某某300万。
英大基金总助被开除
仲裁索600万业务奖励及工资
王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入职英大基金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于2015年6月调整为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于2015年12月调整为总经理助理,于2017年6月被免职,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据悉,王某某与英大基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5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双方约定王某某的固定薪资为税前4万元/月。
王某某与英大基金均认可王某某2016年3月31日之前的月固定工资是4万元,年薪为80万元,自2016年4月1日起年薪调整为102万元,固浮比例是6:4。
2016年10月11日,英大基金韩某某向王某某发送了电子邮件,称王某某的薪酬固浮比由6:4调整为4:6且从当月开始执行。英大基金称自2016年10月1日起,王某某的薪酬固浮比例调整为4:6。
王某某称其自2016年4月起年薪为102万元,固浮比为6:4,2016年4月至9月期间,其每月固定工资为5.1万元,税后实发3.1万元,自2016年10月起,其每月发放固定工资3.4万元,税后实发1.88万元。
同时,王某某称其自2016年4月起年薪为102万元,固浮比为6:4,浮动部分为40.8万元,每月3.4万元,英大基金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支付浮动工资。
因双方就薪酬部分存在分歧,王某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英大基金支付王某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业务奖励469.84万元;英大基金支付王某某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固定工资差额98.41万元;英大基金支付王某某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浮动工资44.2万元。
英大不服仲裁二度起诉
证据不足被判付300万
英大基金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王某某上述费用。
英大基金主张公司有直营业务奖励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领取业务开发奖励需履行一系列程序。即员工要先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销售部门,经运营部、财务部、监察稽核各部门负责人全部签字审核后,领导会作出审批,后销售服务部下发奖励发放表等材料,员工才能正常领取奖励。
英大基金表示,王某某索要的业务开发奖励,未履行上述程序,未提交业务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应得业务奖励469.84万,因此英大基金不应支付其业务奖励。
王某某辩称,不认可英大基金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向其发放部分业务奖励,剩余部分是已经发放业务奖励的继续延续,应当发放。
王某某提出,在收到韩某某邮件时就对薪酬调整方案作出质疑,曾回复韩某某邮件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但是并未收到公司的回复。英大基金则表示调整薪酬是公司依据业绩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包括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的人员在内的统一调整,并不是针对王某某个人,因此固定工资差额部分不应承担。
双方认可,英大基金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支付浮动工资。但英大基金同时提出,浮动工资需要在次年1、2月进行考核,王某某未配合提交绩效考核材料,因此导致考核无法如期进行。王某某在2017年7月离职,2017年的考核应在2018年进行,王某某解除时未到考核时间,同时其没有提交考核材料,无法考核。
一审过程中王某某提交了四份激励明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的业务奖励虽未经董事会审批违反了公司规定,但是这四份激励明细均为英大基金制作,说明英大基金已就其中所载王某某应获得的业务奖励予以确认和监察稽核,英大基金理应支付王某某所要求的业务奖励。
英大基金此前对王某某的薪酬进行了调整,但并未获得王某某的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单方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所产生的薪酬差额部分需要补齐。
通过查询王某某2017年1月至5月的浮动工资部分,英大基金未有证据显示王某某不配合进行绩效考核,英大基金关于不支付王某某该期间浮动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英大基金支付王某某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业务奖励260.33万;支付王某某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固定工资差额9.84万;支付王某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浮动工资17万。
英大基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