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 ○编辑 于勇
9月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给出了流通受限股票确定估值日价值的具体计算公式,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年内必须完成实施工作。
《指引》出台的目的是规范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指引》共分总则、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处理、释义三部分。总则中指明了流通受限股票的范围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总则还规定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鼓励第三方估值机构应用《指引》确定的模型计算,并提供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私募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可根据合同约定,参考《指引》执行。
另一方面,总则特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指引》。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处理中,《指引》给出了三个具体的计算公式,分别对应估值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看跌期权计算流通受限股票对应的流动性折扣以及流通受限股确定估值日看跌期权价值的平均价格亚式期权模型。
在第三部分释义中,《指引》对于个股的公允价值、剩余限售期计算、预期波动率以及预期股利收益率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基金公司,据相关人士介绍,此次出台的《指引》主要针对流通受限股尤其是定增股进行了估值引导。《指引》一出,包含定增的基金产品面临两种情况:即将打开申赎的产品必须立即调整估值,而持有到期策略的产品受影响不大,并不急于马上调整。
另一大型基金公司研究人员表示,《指引》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明确了适用对象,主要针对大宗交易取得的股票和定增股票,其他流通受限股票不在本次《指引》引导范围内;其次明确了适用机构,即公募基金、私募资管、第三方机构都可参考其进行估值;第三,明确了限售期结束必须要到预计上市流通日,这样定增股票的限售期必须相应延长。
兴全基金相关人士表示,《指引》的推出,有助于行业未来对于流通受限股份估值方式的规范,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特定市场状态下的估值方法,也是监管层对于市场规范的一种体现。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博客,微博)表示,《指引》的发布,总结了最新的市场创新情况,考虑到了更多的、潜在的影响股价的因素,并且在算法方面引入了看跌期权,统一了规则,实操性很强,对于提高流通受限股票估值的精确度和准确度,防止资金套利,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