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指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基金投资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基金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确保各项基金应收尽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严格编制基金决算,真实准确反映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分析,积极稳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加强基金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可持续。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基金投资运营实施严格监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当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
负责人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