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近期监管部门正在探讨试点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目前已有六家新设基金先行试点。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会对券商、银行、公募基金、结算公司等参与方带来制度、系统等多方面影响,未来行业格局也会发生重大变化。
那原来的格局是怎样的呢?
TIPS:券商的交易单元主要分为普通交易单元和专用交易单元。个人投资者使用的是普通交易单元,券商负责交易、托管和结算;机构投资者租赁的是券商的专用交易单元,比如保险、社保基金、公募、私募,还包括券商自营、资管等。但其中,只有公募基金尤为特别,其交易指令并不通过券商系统,而是直接发送至交易所,结算参与人一直由托管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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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新设公募先行试点券商结算模式
2003年《基金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托管行”)一直作为结算参与人为托管产品办理结算业务,但其无法承担交收责任的问题却一直未能解决。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结算已拟出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试点草案,提出推动托管资格和结算资格审批分离,逐步将托管行结算模式变更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改革思路,同时继续配合相关机构推动落实托管行交收责任。
中国结算认为,原先对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不利的外部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
1、经过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已得以化解;
2、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等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
3、防范资金挪用风险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已全面实施,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已建立并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除公募基金外,其他类型托管产品均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业务经验。
“因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基金公司虽然租用券商的专用席位(交易单元),但是它是通过自己的系统直接连接交易所的。券商只是一个通道,无法看到基金公司的交易情况。券商本应该是与中国结算进行资金和证券结算的结算方,但是多年来公募基金一直是托管行来做结算。”华东地区一家中型券商负责经纪业务的高管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多位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认为,由券商来做公募基金的结算一来会更专业,二来也是在前端加了一道风险防范门,券商需对产品的交易行为实时验资验券,还要承担起对公募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职责。
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有两个重要时点:
一是根据草案,初步考虑在明年3-8月,向证监会机构部上报《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业务试点总体方案》,正式提请证监会机构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是2018年9月后,证监会机构部正式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确定试点证券公司名单;组织对相关业务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解释;组织交易所、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参与试点工作的市场机构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等。
不过,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目前已有六家新设基金先行试点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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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与主体职责分工改变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产品的结算参与机构由托管行变更为证券公司,因此相应职责与分工均会发生改变。
1证券公司
对产品的交易进行实时验资验股,确保在证券资金台账中有足额资金,否则交易不予以执行;向托管行、产品及时提供相关结算数据和对账单信息,以便进行产品估值;证券公司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
2托管行
为所托管的不同产品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产品财产的独立与完整;建立与产品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
3中国结算
按照结算协议,与证券公司进行法人结算。向托管人和管理人提供结算数据拆分和抄送服务。若二级结算指令处理平台建设完成,还可进一步向证券公司、托管人、管理人提供二级结算指令的发送和匹配服务。
不仅仅是职责与分工改变,新的结算模式下,对资产管理人、托管行、证券公司等都提出了业务技术改造要求。
草案中提出,公募基金作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对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的一级结算不产生直接影响,除数据的拆分与发送环节需调整外,中国结算的结算系统无需进行大的改动;证券公司可在现有成熟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和经纪业务模式基础上,向公募基金提供相关交易接入服务。证券公司、存管银行以及投保基金现有的与证券市场结算资金监控有关的系统及数据接口基本无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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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结算模式对公募影响有哪些
但公募基金过往实践中长期仅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且对T+0估值和资金使用效率有着较高的要求,改为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必然涉及其业务流程、操作习惯和技术系统的调整。还要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比如,由于引入前端监控机制和第三方存管体系,公募基金资金划拨环节增多,同时由于在证券公司三方存管体系之外的在途资金不再即时可用,因此其资金划拨和使用效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对基金收益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管理人交易指令由直接发送至交易所变更为通过证券公司交易通道间接发送至交易所,这可能导致一定的交易时延等。
“不过,新设基金会有动力支持结算模式的转变。现在基金公司的交易软件系统90%都是向恒生电子(600570,股吧)买的,价格不低。以后使用券商的系统,就可以节省掉买系统的成本,人员成本也能节省不少。” 一位资深券商经纪业务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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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券商公募托管业务或受益
除了技术上的变化,影响更大的还是延续多年的托管行结算模式改变之后,多方参与主体在业态格局上的变化。
根据草案中的分析,对托管行来说,在其无需担忧其交收责任问题的同时,托管银行的经济利益和行业影响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一是,在三方存管银行与托管银行不同一的情况下,交易资金需划转至三方存管银行,其存款量因此下降;
二是,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托管银行将丧失结算参与人身份,在证券行业的影响力下降;
三是,部分托管业务可能会因此转移到能够提供交易、结算、托管、研究等一条龙服务的证券公司。
对于券商来说,由于推动托管产品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将对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性能、结算系统性能、交收责任承担能力、客户违约处置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因此,相对中小券商,资金实力和交易结算运营能力强的大证券公司可以获取更大市场份额;部分大证券公司的托管业务也可能从中获益。
“就是说新的结算模式下,原来托管行的托管职能不变,但是结算转到券商。不少券商也有公募托管的资格,以后券商集交易、结算、托管、研究等一条龙服务于一身,将提高在托管业务的竞争优势。”上述资深经纪业务人士说。
事实上,2013年起券商已经恢复公募基金托管资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截至2017年10月,我国证券市场基金托管人43家,其中证券公司14家,分别为海通证券(600837,股吧)、国信证券(002736,股吧)、招商证券(600999,股吧)、广发证券(000776,股吧)、国泰君安、中国银河证券、华泰证券(601688,股吧)、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兴业证券(601377,股吧)、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恒泰证券、中泰证券和国金证券(600109,股吧)。
“但现在市场上是以销定托的格局,券商真正做的公募托管业务非常少,因为银行的销售能力还是强于券商。”一家有公募托管资格的券商副总裁告诉记者。
上述资深经纪业务人士表示,目前银行的托管费率在千1至千2之间,还是相当可观的。如果部分托管业务流向券商,对于券商一直比较弱势的公募基金托管业务是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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