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财经资讯 > 原油期货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 资质条件拟提高

时间:2019-03-02 19:45:14

⊙记者马婧妤○编辑孙放

期货公司监管办法拟作出五方面调整。证监会日前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昨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期为3月31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3月1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介绍。他表示,修订《办法》是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监管。

此次《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的规范。

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义务。明确股权转让过程中拟入股股东和股权出让方职责。增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定期评估自身状况并报告的监管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事项。增加期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

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对境内外经营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风控体系,防范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的管理要求。

五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合规运行的制度要求。

根据《办法》,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满足如下“硬门槛”: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且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须符合上述规定外,净资本还须不低于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不低于10亿元。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 上一篇:姜洋:继续建议加快期货法的出台
  • 下一篇:证监会:提高期货公司 控股股东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