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侯捷宁
3月1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公司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司办法》严把准入关,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在财务实力、经营能力和风险处置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此次主要针对期货公司股东行政许可条件、股权管理、期货公司分子公司管理、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期货公司客户管理责任和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监管等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同时,此次修订遵从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上述《公司办法》满足不了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的问题;二是从法律责任层面,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筑牢风险防范的制度基础,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发展;三是注重法规体系协调性,与资管新规等保持一致。
常德鹏指出,《公司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规范。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义务。明确股权转让过程中拟入股股东和股权出让方职责。增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定期评估自身状况并报告的监管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事项。增加期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对境内外经营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风控体系,防范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合规运行的制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