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5月10日,陕西证监局下发关于对陈海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中辉期货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负责人陈海洋,在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情况下,现场及通过网络提供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决定认定陈海洋为不适当人选,在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辉期货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海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以下为全文:
陈海洋、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在担任中辉期货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在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情况下,现场及通过网络提供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你本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以下简称《投资咨询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导致营业部违反了《投资咨询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你本人对营业部此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你对营业部未有效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未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等营业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笔录、网络公开视频、公司制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陈海洋(身份证号:411********019)为不适当人选,在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辉期货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海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