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甲
6月28日晚,随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股转系统出台的相关配套办法,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这一系列制度框架,将规范投资者和券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如何理解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笔者有几点思考,与大家商榷。
一、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是所有金融市场的难题,不会一蹴而就。
从美国最早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距今已近一个世纪,这期间全球各大市场都有广泛的实践和探索,即便如此,没有哪个市场敢说他们很好地解决了产品和客户的适配问题。我们从2009年在创业板首次正式推出适当性制度,到现在也近十年时间,其间也有很多有益的尝试和经验,但由于市场发展水平、客户结构、投资文化不同,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和困难仍然很多。
另外,一般来说,投资者适当性的范围仅限定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因为投资者投资这些复杂产品时,处在供求双方的弱势地位,必须依赖券商的专业判断。而我们这次投资者适当性适用范围,涵盖了市场上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宽度和深度都甚于其他市场,任重而道远。
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多地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意愿。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是要把具有风险的产品提供给更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但是,如何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十分复杂,准确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困难重重。目前,全球各市场还没有获得业界公认的科学系统地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准确测算的计量方法。
事实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跟投资者的投资经验、经济实力和年龄没有太大的相关关系,反而更多地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意愿。所以,投资者要如实、正确、全面地表述自己的投资意愿和风险偏好,券商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风险偏好,过分强调根据静态的数字和问卷得到的风险评级,容易让投资者错失购买合适产品的机会,违背了适当性的初衷。
三、要努力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
目前,以资金规模设定的各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准入门槛,限制了众多资金规模比较小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资本市场、股份制本身就是一个让小资金方便参与企业投资的伟大设计,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是中小资本成就了资本市场,那么我们现在更应该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更多的中小资本参与到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中来。
所以,要以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为契机,通过深化金融创新,让更多中小投资者享受更多更全面的金融服务,让适当性成为中小资本的多渠道投资的保护伞和护身符,减少中小投资者投资障碍,降低中小投资者投资门槛,让中小投资者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益。
四、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不会影响金融创新的步伐。
有人担心落实客户适当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拖缓金融创新的步伐,对此不应有太多顾虑。
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虽然券商为了免除责任,可能倾向于向投资者推荐更为保守的投资品种,这可能会减少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的客户群体和资金来源,因此有人担心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创新的步伐。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券商根据适当性制度框架设计,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会有效减低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很多风险,适当性会为金融创新保驾护航。所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短期对金融创新来说是一个中性的措施,长远看来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
但是,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无疑会提高金融机构运营成本,这个成本最终将摊薄到投资者身上,提高投资者获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成本。
五、最根本的保护投资者的方法,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我们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但金融产品的风险与生俱来,从整个市场来说,投资者适当性并不能降低或转移金融产品的风险,这个风险,最终还是由市场中其他投资者来承担。最根本的保护投资者的方法,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投资价值的基础产品,提高整个市场的投资回报。
总之,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是证券市场又一项基础制度安排,是发展行业差异化服务的重要契机,是落实“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的必然要求。积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必会提高全市场的基础服务水平。
(作者系国元证券(000728,股吧)总裁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