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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人民币业务先行先试

时间:2017-07-03 12:38:06

本文来自“中国金融杂志”,作者:曾辉 赵亚琪(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逐步深化,在金融业双向开放、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金融基础设施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不仅为内地金融体系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对香港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支持香港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之后,“十三五”规划纲要继而要求“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加快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未来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香港回归以来,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人民银行和香港金管局逐步加强合作,推动内地和香港金融合作不断深化。在人民币业务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内地和香港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金融机构双向开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

香港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民币离岸中心。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是人民币跨境流动的主要组成部分,且随着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开展,香港的人民币存款量稳步增长,境内外机构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也逐渐增加,市场发展迅速。当前,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的主要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币跨境清算结算发展迅速。为便利香港与内地间的人员往来,人民银行于2003年11月宣布为个人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等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并选择中银香港作为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2007年,签订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下称《清算协议》),按照《清算协议》,人民银行为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通过清算行中银香港在兑换额度内向香港居民个人供应人民币;二是通过清算行中银香港在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允许香港人民币回流内地。

2009年7月,人民银行和中银香港对《清算协议》进行了修改,明确中银香港可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提供清算服务,并可通过与参加行的人民币购售业务为境外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香港清算行提供人民币清算和结算服务的对象,由香港银行及其附属机构扩大至全球银行机构,香港参加银行也可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2010年6月,大额支付系统港、澳两地人民币清算行间资金汇划开通,进一步为人民币的跨境结算提供了便利。2010年7月,人民银行和中银香港再次修改《清算协议》,参加行可为包括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和机构客户开立人民币账户,除涉及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需符合内地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外,香港机构可按照香港本地法规和市场发展需求发展人民币业务,从而大大促进了香港人民币市场的发展。2016年7月,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直接参与者的身份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这是CIPS的首家境外直接参与者。2017年4月份,香港与内地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达到23883.4亿元,占境外清算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总量的70%以上。

第二,人民币发债规模上升。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内地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陆续开始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与此同时,香港参加行开始提供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得或与承销活动有关的资金存入服务以及债券转让及偿还项下人民币资金存入服务,为企业支付发行费用等相关款项提供人民币兑换港元单向兑换服务。2011年8月,境内机构赴香港发债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规模呈显著上升趋势。截至2017年4月底,香港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7601.4亿元,其中内地机构在港累计发债1488.3亿元,财政部在港累计发债1640亿元,境外机构在港累计发债4473.1亿元。

第三,香港地区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配合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人民银行于2010年8月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央行、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境外机构运用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香港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提供一定的保值增值渠道。2015年9月,人民银行批复同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这是国际性商业银行首次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截至2017年5月底,已有196家香港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工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RQFII 试点逐步扩大。2011年12月,中国证监会等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香港地区RQFII初始规模为200亿元,后经国务院两次批准,现规模已扩大至2700亿元,试点范围扩大至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范围也拓展到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推动了双方资本市场合作的进一步深化。

第五,货币互换合作助力内地与香港金融稳定。2009年1月20日,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签署了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2270亿港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有效期3年,这是人民银行与境外货币当局签订的第一个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1年11月22日和2014年11月22日,双方两次续签协议,并将互换规模增加至4000亿元人民币/5050亿港元,有效期3年,可以继续展期。此外,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还签署了人民币/美元应急安排备忘录,在香港金管局面临美元头寸不足、可能影响市场信心时,作为一种应急安排,人民银行可向香港金管局提供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美元流动性支持。人民币/美元互换应急安排的有效期将与本币互换协议保持一致,从而有利于本币互换协议的衔接。货币互换合作对于深化两地金融合作、稳定香港市场信心及维护香港金融体系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编辑:肖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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