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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条新规出台,支持外资境内发行股票

时间:2010-04-16 00:00:00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

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在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五个方面,作出20条新规。

外资专家表示,新意见表明了国家鼓励外资的态度,而且搭建了新时期利用外资政策的总体框架,具有十足的含金量。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今年1—2月,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达140.24亿美元,同比增长4.86%。

外商投资企业可境内公开发行股票

外资关注人士表示,《若干意见》的出台是对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利用外资工作的落实和深化。

记者了解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此前召开部分外资会员企业座谈会,企业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如何更好地参与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外资企业高新技术认定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对外企供货商资质认定、创造友好投资环境等问题。

本次新出台的意见也集中于上述关注焦点。

《若干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同时,《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中国还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商务部法条司人士认为,《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了外资企业中国境内的金融适用范围,从根本上有助于外资企业的发展。

优惠政策将一视同仁

《若干意见》强调,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日前提到即将出台的本意见时,强调了我国吸引外资不再走高污染、高能耗的路子,而要借助外资发展市场引导作用,促进区域平衡发展。

他说:“过度消耗能源和资源制造污染的外国投资我们再也不欢迎了,高技术的、发展服务业的、有利于发挥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外资我们仍然非常欢迎。”

《若干意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根据《若干意见》,为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我国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若干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此外,《若干意见》还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对此,专家认为,我国在今后利用外资上,更强调了市场导向作用。

《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此前表示:“30多年来,外国企业一直在中国受到欢迎,它们的贡献一直是中国经济成功的重要驱动力。我们期待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具体、可衡量的举措,为所有在华企业提供一个更公平竞争的环境。”

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意见》对外资审批权限作出了调整,地方由原先的1亿美元审批权提升至3亿美元,获得了更灵活的审批权。专家认为,此举将有效促进地方吸引外资力度。

《若干意见》表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若干意见》表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权问题一直是外资意见中的热点。记者接触的多位商务部法条司人士均表示,审批权限下放不仅有利于地方吸收外资的灵活程度,也令商务部过于集中的审批权限得以缓解。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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