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2017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试点,统一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充实社保基金;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业内人士认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利企利民。
三个“有利于”
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老龄化加上预期寿命延长,使领取养老金人数不断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务负担越来越重,一些地方持续出现当期缺口,中央要求“降成本”、为企业减负,但这些缺口存在,就无法真正落实“降成本”,在职一代负担就无法减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保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保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具有三个“有利”。
“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表示,国资划转社保基金应该说一举两得。一方面,是深入推进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通过国有资本运作,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同时有利于优化国企的治理结构,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更多元化利益格局。另一方面,是充实社保基金的需要,通过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有利于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做大全国社保基金总储备,进而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不会大量变现国有资本
对于舆论提出,《方案》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要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疑虑,财政部明确表示,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的意义,在于推动国企改革的同时,体现国企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划转的国有资本,《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国有资本划转后,一是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随着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企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的国企数量众多,资本划转规模庞大,因此还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次划转是为应对未来之需,而非为了弥补社保基金的短期缺口,划转后要坚决避免承接主体简单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二是在确保国资保值增值的同时,也要对养老保险的风险隐患有清醒认识,建立完善的投资和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风险防控;三是如何发挥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的作用,推动国企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也需统筹安排,因企制宜,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吴琦表示。